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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台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指导意见

2024-03-11 15:24:04 【浏览字号: 来源:珠海市教育局

2月28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和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珠海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指导意见》明确,珠海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实行非营利性和学生自愿原则,具体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指导意见》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在核定学费、住宿费标准方面,对区属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的定(调)价申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进行初审后,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珠海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教育部门,上述两部门审核后联合报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市属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的定(调)价申请,定(调)价收费标准由珠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审核后,再联合报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指导意见》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后学校应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珠海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