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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章程

2024-04-07 11:12:24 【浏览字号: 来源: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

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章程

2008年11月29日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11月3日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英文译名:Henan Private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PER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民办教育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河南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快速、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受河南省社科联委托,完成省有关部门民办教育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研项目。

(二)对全省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中长期规划等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广泛联络和团结全省民办学校投资人、举办者、教育科研人员,共同研究民办教育机构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与特色;研讨和提出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谋求不断改进生存与发展环境的新途径。

(四)引导会员学习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提高行业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在全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民办教育运行机制,形成诚信办学的社会氛围。

(五)做民办教育机构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积极推进各地民办学校的合作与友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壮大发展;组织民办学校省际及国际间的交流活动,为民办学校开展省际、国际合作牵线搭桥。

(六)开通河南省民办教育维权热线,依法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投资人、办学人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学校的建议与呼声。

(七)为民办教育机构提供相关的教育信息、资料;为民办学校的科学研究、咨询、专业培训和科研成果推广提供服务,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水平。

(八)印发《民办教育研究》会刊;出版民办教育研究方面的相关书籍;编印工作简报;团结新闻单位,依托研究会网络平台,做好全省民办教育成就的宣传工作,树立河南民办教育的崭新对外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当地民办教育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有自愿参加和退出本会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4.有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国际交流、在本会网站和会刊上优先发表研究成果,优先获得有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5.有申请主持(参与)完成年度研究课题及其子课题的权利。

(二)单位会员

1.可优先获得1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在研究会网站优先建立网页链接;在研究会微信公众号免费发布理事会成员单位招商引资公告和招聘教师启事;

3.不定期邀请新闻单位对会员单位的典型经验、负责人的先进事迹等进行采访报道;

4.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牵头邀请各级新闻媒体进行舆论支持,或通过其他途径向省市主管部门领导呼吁解决;

5.应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会员单位进行形象策划及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活动提供总体策划;

 6.优先参加本会每年组织的学术讲座、理论研讨、论文征集和其他评选活动;

7.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8.免费获赠《民办教育研究》会刊;   

9.协助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到会员单位调研、讲学;

  10.协助申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有关民办教育方面的研究课题及其子课题。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教育教学经验材料或科研成果,提供有关的学术资料和教育教学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六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修案)经2019年11月3日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第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