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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诱导学员缴纳培训费
1月4日,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江西省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学员合法权益。
近年来,江西民办职业学校数量快速增长,部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现了一些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人社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将学校招生、收费、教学培训、学生管理、考试考核、证书发放等各项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确保监管到位,促进规范化办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本辖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制度和评估通报制度。
《通知》明确,严格把控审批流程。严格落实审批要求,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家评审制度,提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准入门槛。对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师资状况、教学计划等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严格规范管理,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及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要求及时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职业(工种)培训资质或注销、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决定。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树立质量为本、诚信办学的指导思想,逐步形成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的良好局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江西省要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严禁不规范收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严禁虚假宣传承诺,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严格执行招生广告备案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误导学员,不得以虚假承诺、含糊定义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严禁违规使用“培训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强制、诱导学员或其监护人使用培训贷款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通知》提出,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大对学校房屋、广告招牌及悬挂物、用水用电用气、消防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台账,对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抓好整改,杜绝各类安全事故。要完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培训学员反映问题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出现的舆情事件,要进行妥善处置,防止矛盾激发和事态扩大,出现舆情、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江西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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